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进一步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建设,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中有一定规模、信教群众认可,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正面影响力,并经由省、市、县宗教工作部门按程序认定后授予相应星级的宗教活动场所。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共分5级,其中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由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四星级、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由设区市考核认定,二星级、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由县(市、区)考核认定。昆山、泰兴、沭阳三地考核认定一星级至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并在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八个方面工作出色,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省级宗教工作部门牵头成立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以宗教工作部门为主,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宗教界人士、媒体、专家学者和信教群众代表参加。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宗教局。市、县宗教工作部门可参照设立认定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宗教工作部门牵头组成相应认定组织。 (一)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建制完整,相对独立。 2、在全县(市、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 3、场所消防管理符合《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场所安全管理符合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 5、场所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主管部门按寺观教堂财务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得分达到70分以上。 6、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 7、场所已按要求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8、最近3年没有发生各类治安、安全、卫生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二)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建制完整,相对独立。 2、在全县(市、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和美誉度。 3、场所消防管理符合《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场所安全管理符合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 5、场所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主管部门按寺观教堂财务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 6、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7、场所已按要求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8、最近3年没有发生各类治安、安全、卫生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三)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建制完整,相对独立,有一定规模。 2、在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 3、场所消防管理符合《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场所安全管理符合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 5、场所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主管部门按寺观教堂财务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得分达到85分以上。 6、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7、宗教文化建设有成效,场所档案管理达到1星以上。 8、最近3年没有发生各类治安、安全、卫生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四)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建制完整,规模较大。场所建筑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内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形象好。 2、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 3、场所消防管理符合《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场所安全管理符合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 5、场所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主管部门按寺观教堂财务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 6、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7、宗教文化积淀深厚,现阶段宗教文化建设成绩显著,场所档案管理达到2星以上。 8、最近4年没有发生各类治安、安全、卫生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五)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建制完整,规模较大。场所建筑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内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形象好。 2、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 3、场所消防管理符合《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场所安全管理符合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要求。 5、场所财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主管部门按寺观教堂财务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得分达到95分以上。 6、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得分在95分以上。 7、宗教文化积淀深厚,现阶段宗教文化建设成绩显著,场所档案管理达到3星以上。 8、最近5年没有发生各类治安、安全、卫生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属宗教团体(如场所所在地无本宗教团体的,由上一级宗教团体)和宗教工作部门逐级推荐,向省、市、县宗教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按照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撰写的自查报告及评分表等。省、市、县宗教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材料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场所星级不需逐级认定,各场所可根据自身条件直接申请相应星级。 (二)调查与考核 1、申请受理后,认定委员会或相应认定组织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根据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对申请场所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报告及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得分表,提出评审意见。 2、认定委员会或相应认定组织收到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和评审建议名单后,征求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的意见,并听取信教群众的反映,研究确定评审名单。 (三)认定、公示与反馈 1、认定委员会或相应认定组织对评审名单进行无记名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全部人数的2/3,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人数2/3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确定为拟通过对象。 2、对于拟通过对象,由相应宗教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若无举报或有举报但经核查不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或相应认定组织确定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向宗教活动场所反馈。 (四)公告与授牌 对通过星级认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由认定委员会或认定组织在相应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由授予统一制式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标志牌。各星级标志牌由省认定委员会设计,统一版式、内容和材质,五星标志牌由省局制作,各地根据标准制作相应星级标志牌。 (五)监督管理 1、已认定的1-4星级场所满2年后,可申请认定更高星级。 2、所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在相应的宗教工作部门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日常监督。宗教工作部门对涉及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的举报应认真予以核查。同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3、经过抽查或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4、凡受到书面警告2次以上或通报批评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或相应认定组织应降低或撤销其星级,收回原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5、被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宗教活动场所,自降低或撤销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认定;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认定。 6、已取得星级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发生重大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立即核查情况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处理。 第六条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选工作从每年8月份开始申请,11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细则
江苏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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